圖/新華社
  涉事團購網站被判賠償生產公司7萬元
 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,通訊員楊曉梅、陳曉紅、夏強報道:假冒商品在團購網站上被大肆叫賣,網站是不是就“事不關己”了?對此,天津A公司因開設團購網站賣了假貨最終賠錢7萬元。在18日舉行的廣州中院知識產權案件新聞發佈會上,該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黎熾森說,與前幾年相比,涉網購平臺的知識產權案件從無到有,從少到多,趨勢明顯。
  低價團購產品為假貨
  “××蘆薈膠”是位於廣東中山的B公司生產的一款護膚品,曾獲得多項殊榮。知名度提高後,市場上出現了眾多未經B公司授權的生產者及銷售者。
  B公司發現,2012年7月,A公司在其經營的星800網站(www.xing800.com)上發佈信息,以9.9元/支的價格組織消費者團購“原價38元的××蘆薈膠”。調查發現,B公司從未授權許可A公司使用涉案商標。為查清事實,B公司通過該網站購買了上述商品。鑒別發現,該商品包裝粗糙、防偽標簽與其生產的產品完全不一致,屬於侵權商品。
  B公司認為,A公司經營的星800網站存在點擊率高、消費群體廣、成交量大等特點,其惡意銷售侵權商品已造成了負面影響,給B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,於是起訴到法院,請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、道歉,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3萬餘元。
  團購網站被判擔責
  對此,A公司卻大吐苦水,稱自己是第三方網購平臺,並非銷售商及生產商,原告“錯告”了。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者是杭州某電子商務公司,責任應由該公司負擔,請求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。
  白雲區法院查明,該團購網站由A公司開辦經營,因此可以證明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者為A公司。即使根據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,可能是有第三方與被告合作利用其網站進行銷售,但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,並不清楚被告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,而消費者是在該網站頁面上訂製購買產品,然後通過支付寶等方式向被告支付貨款,顯然該買賣關係中對外的出賣方即為被告。另外被告還根據網上貨物的銷量金額向第三方收取相應約定的費用,進一步確認被告至少是共同的銷售者。
  對於損失金額,公證書顯示,保全公證時購買涉案侵權商品的人數已達4714人,過往團購次數為4次,而每人購買侵權商品的數量不限,故被告銷售侵權商品的數量十分巨大。鑒於被告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銷售數量及獲利數額,法院綜合考慮銷售數量、正品價格等因素,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萬元。
  據悉,二審期間,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,以A公司賠錢7萬元了事。
  網購平臺侵權案件頻發
  據統計,2013年,廣州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9702件,同比增長18.16%。廣州市政協副主席、廣州中院副院長餘明永昨日介紹,廣州法院去年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具有數量平穩增長、對核心技術和知名商標的爭奪日趨激烈、侵權人從故意侵權向非故意侵權轉變、網購平臺案件頻發四大特點。
  “2013年以來,包括淘寶網、阿裡巴巴、唯品會、京東商城、噹噹網、1號店等知名網購平臺均在廣州法院的知識產權糾紛中有涉及。”餘明永對此分析,當前網絡技術創新不斷催生新的網絡商業模式,使互聯網成為知識產權糾紛高發區,一方面是對互聯網企業自身所開發的網絡技術的模仿和盜版,另一方面是通過網絡非法傳播與銷售侵權產品。
  黎熾森則指出,網購平臺涉知識產權案頻發,有兩種情況:一種以淘寶網為代表,其本身提供銷售平臺,實際經營者在該網開設商鋪銷售產品。權利人在維權時,往往無法獲取淘寶商鋪開辦方的準確信息,於是起訴淘寶,以求獲取開辦方的信息或要求刪除侵權網頁信息。另一種以噹噹網為代表,其有自營業務,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。權利人通過網購方式獲得產品,將網購平臺作為銷售者起訴。編輯: 鄔嘉宏  (原標題:假冒商品團購網站叫賣 涉事網站被判擔責賠償7萬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kswyaobb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